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国家疾控局局长王贺胜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王贺胜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务院。司法部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专业机构等方面意见,赴地方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订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二是认真总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防控新冠疫情的成功经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加强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三是坚持科学精准防控,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五是注意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修订工作的统筹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我国十分重视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于1989年公布施行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据了解,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新冠疫情也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在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一是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面力量的制度优势。二是健全联防联控、分工协作的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三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四是落实单位、个人责任,加强基层防控工作,实行群防群控。五是完善传染病病种分类制度,明确病种分类标准,并根据历年来病种调整情况更新病种名录。
(二)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行预防接种,强化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防控,加强重点场所防控能力建设。二是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三是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四是改进疫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五是完善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公布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准确公布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疑似、死亡病例数等信息。
(三)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涉及限制铁路、民航的,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二是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增加紧急措施种类,明确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三是强调科学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明确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四是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政府应当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五是强化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
(四)健全疫情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救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情况等进行分类救治。二是强化防控经费保障。明确传染病防控项目,各级财政按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三是加强救治费用保障。明确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四是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支持药品研发,加强医药储备,疫情发生时及时组织生产;参照疫苗紧急使用制度,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强化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责任;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增设相应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过罚相当。